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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润邦股份承诺不履行事项发送股东质询函

股东质询函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是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行权和维权”是主要职责之一。投资者服务中心已持有你公司股票,依法享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投资者服务中心发现截至2024年三季报发布时,你公司尚存在业绩承诺未履行问题,现依法行使股东质询权,具体如下。
  2020年你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油环保)73.36%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99,031.64万元。根据你公司与王春山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补偿义务人王春山承诺中油环保于2019、2020、2021、2022和2023年度合并利润表口径下归属于中油环保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分别不低于13,000万元、5,000万元、16,000万元、19,000万元、21,800万元。如中油环保于业绩承诺期内前四个会计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任一年度末累积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期累积承诺净利润的85%,则补偿义务人应当向上市公司进行足额补偿;如中油环保于业绩承诺期内最后一个会计年度(2023年度)累积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100%,则补偿义务人应当向上市公司进行足额补偿。中油环保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2,161.57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462.69万元,中油环保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93,224,439.12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95,800,834.43元,中邮环保未能实现2022年度和2023年度业绩承诺目标。根据约定,补偿义务人王春山需要对你公司进行业绩补偿。
  根据你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2024年7月2日发布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业绩承诺方王春山尚需支付你公司2022年度业绩补偿款及分红款总计32,646,721.77元。因王春山未履行承诺,你公司于2023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7月,公司收到法院的二审裁定书,二审裁定为终审裁定,王春山需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你公司现金支付32,646,721.77元。根据你公司2024年三季报,截至2024年9月30日,你公司尚未收到王春山该笔款项。
  你公司2023年度报告披露,业绩补偿义务人王春山应向你公司支付2023年度业绩补偿款555,883,407.09元。根据你公司2024年度三季报,截至2024年9月30日,你公司尚未收到2023年度业绩补偿款,也未采取司法措施进行追偿。
  鉴于上述情况,请说明收到生效判决后,你公司尚未收到2022年剩余业绩补偿款的原因。同时,请你公司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解决2023年度业绩承诺未履行问题和目前的进展情况,以及尚未采取司法措施进行追偿的原因。
  以上质询,请于10个工作日内以公告形式披露及回复。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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