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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深康佳A对参股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

股东质询建议函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是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公益投保机构,“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行权和维权”是主要职责之一。投资者服务中心已持有你公司股票,依法享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近期,你公司公告,拟继续按持股比例向持股49%的参股公司滁州康鑫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滁州康鑫公司)提供期限不超过3年、金额不超过4亿元财务资助。根据你公司公告,自2019年12月滁州康鑫公司成立以来,你公司已先后三次向其提供股东借款,2020年9月第一次提供借款约3.12亿元,2020年12月第二次提供借款约4亿元,2023年12月第三次提供借款约4亿元,目前对滁州康鑫公司的财务资助余额约4亿元,尚无逾期未收回情形。投资者服务中心对滁州康鑫公司是否具有到期还款能力、本次财务资助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充分、你公司如何避免再次发生财务资助逾期等尚存疑问,现依法行使股东质询权、建议权,具体如下。
  一、建议说明滁州康鑫公司是否具有到期还款能力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6.1.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根据你公司2024年10月30日公告,滁州康鑫公司主要负责建设滁州明湖养生科技小镇项目(简称滁州康养项目),尚无营业收入。由于滁州康养项目投资开发周期较长,滁州康鑫公司继续向各方股东申请股东借款。本次财务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滁州康养项目480亩土地款及契税和项目前期规划设计、勘测、工程管理及项目公司工资等。在滁州康养项目顺利推进的情况下,滁州康鑫公司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但以上最新公告内容与你公司2020年12月、2023年12月向滁州康鑫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公告内容基本一致,从公告披露信息来看,近四年来滁州康养项目始终处于开发前期,项目无进展且未披露原因,滁州康鑫公司始终无营业收入且未披露预期收益时间。故建议你公司补充披露:(1)2020年至今,滁州康鑫公司负责的滁州康养项目的具体进展,如项目无进展,请详细说明原因;(2)结合最新的资产状况、行业发展状况、项目开发进展及预期收益时间等,说明滁州康鑫公司是否具有到期还款能力。
  二、建议说明本次财务资助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充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12月修订)》之“交易类第4号—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告格式”规定,被资助对象或第三方未提供担保的,董事会意见应当说明其合理性以及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你公司前期已多次对滁州康鑫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中,滁州康鑫公司的其他股东将与你公司一起按持股比例以相同条件提供股东借款,约定了一定的风险防范措施,但滁州康鑫公司或第三方并未提供相应的担保,且未说明原因。请公司说明,本次财务资助中未采取担保措施的原因、合理性以及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充分。
  三、建议说明如何避免再次发生财务资助逾期
  公告披露,你公司按持股比例分别为参股公司烟台康悦投资有限公司和重庆蓝绿摩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均主要负责商住用地开发项目)提供的1.29亿元和1.8843亿元的财务资助已出现逾期,目前尚未收回。你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消费类电子、工贸、半导体和环保,并非房地产相关,在对两个商住用地开发参股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已逾期的背景下,仍对主要负责商住用地开发项目的滁州康鑫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请你公司说明,是否对商住用地开发项目公司财务资助逾期的原因进行过深入分析,继续对滁州康鑫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如何避免再次发生逾期。
  四、建议以公告方式披露及回复
  投资者服务中心曾于2023年12月、2024年2月致函你公司行使股东质询权,但你公司均未公告披露函件及回复内容。为保障全体股东知情权,充分揭示本次财务资助行为的风险,以上质询及建议,请你公司于审议本次交易的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形式披露及回复。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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